yl23411永利集团官网登录章程

2021年4月24日首届董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法定名称:yl23411永利集团官网登录;简称:武汉城院。

英文名称: Wuhan Institute of City;简称:WIC

第三条 法定地址: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黄家大湾特1号;邮政编码430083

    办学地址:

东湖校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黄家大湾特1号)

红安校区(黄冈市红安县觅儿镇金山大道18号)

第四条 学院性质: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五条 办学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承“育人为本、质量立校、特色发展、争创一流”的办学理念,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由学院董事长担任

七条 办学形式、层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适当开展全日制普通专科教育,适度开展专业硕士教育、国际合作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为社会提供教育、科技、培训等服务和支持。

八条 办学规模:根据国家和社会对应用型人才需求情况,以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为原则,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控制在15000人以内

九条 学科门类:以工学为主,理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医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本院毕业证书;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本院相应学位。

第二章 举办者

十一条 学院举办者:武汉美华科教发展有限公司(法定地址:武汉市新华路293号怡美广场)。

第十二条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监督和指导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

(三)负责推选学院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及其他人员,并依法依规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监督学院依法使用、管理法人资产;

(五)依法考核和评估学院办学水平和质量;

(六)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决策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

(二)保障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

(三)维护法律赋予学院的各项权益,支持并帮助学院发展;

(四)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为学院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发展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学院法定代表人、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高等教育管理、教学经验。首届董事会成员为6人,由举办者推举,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董事由董事长提名,教代会选举,董事会表决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学院院长、副院长;

(二)任免董事会董事;

)修改学院章程和董事会章程,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定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机制;

(三)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时,一般事项须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

决议下列重要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

1、修改学院章程或董事会章程;

2、任免董事会董事;

3决定学院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4审核学院财务预算、决算;

5审核学院发展规划;

6聘任或解聘学院院长;

7其他重大事项。

(四)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提供表决意见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董事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由董事会秘书整理并存档保存。

第十七条 学院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校有机统一,保障党组织在学院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保障党组织依法参与学院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等各环节并有效发挥作用。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研究,董事会做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党组织与学院董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组织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学院党组织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并担任副院长。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经批准后行使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党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5-7人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成员不得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监事会负责人列席学院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 管理体制

二十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重大事项实行党委领导、董事会决策,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二十一条 院长应具备同类公办高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年龄可适当放宽,一般不超过70周岁。院长人选经董事会会议选履行聘任手续,任期4年,可以连任。

副院长人选院长推荐提名,董事会审定通过后聘任或解聘,任期4年,可以连任。

二十二条 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院长提出,报董事会批准。内部组织机构责任人由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研究,予以聘任或解聘,事后报董事会备案。

二十三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主持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

(三)召集院长办公会决定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依规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处理教学、科研、安全稳定及行政管理工作事项

(六)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五章 学术组织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负责学术管理和处理有关学术的工作,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院制订的实施细则给毕业生评定、授予或撤销相应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学部主任、教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学位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

党组织与群团组织

第二十七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678号规定,“中国共产党yl23411永利集团官网登录委员会”并建立相应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职能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组织是党在学院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院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负责领导学院的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主要体现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院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并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依照《中国工会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履行工会职责

第三十条 学院共青团在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三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院鼓励和支持广大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行使学生代表大会职权。

三十二条 学院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高教职工主人翁意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及其常委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常委会行使其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活动经费予以充分保证。

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

三十四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应用型办学定位,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较强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业人才

三十五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把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学校教育全过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十六条 学院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把提高教学质量作为学院工作的核心,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健全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建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设立“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加强教学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七条 学院重视科学研究工作,设立相关科研机构,承接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研究课题,提供科技服务。学院制订并实施相关措施,鼓励教师积极开展科研工作、服务社会,同时提高学科专业建设水平及学术水平。

第三十八条 学院的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发布。

第三十九条 学院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规范办学及教学质量的评估检查。

资产来源、财产与财管理

四十条 学院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四十一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

武汉美华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已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实际出资,包括校园土地1270亩、校舍建筑面积446242㎡。依据武汉天意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8月30日出具的《yl23411永利集团官网登录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天意[2020]审字(Z004)号),截止2020年6月30日,学院总资产16.94亿元,净资产11.87亿元;负债5.07亿元;举办者累计投入办学资金3.06亿元。

后续办学的经费来源:

(一)学院举办者的资金投入;

(二)学费及住宿费收入;

(三)社会融资

(四)政府专项补贴

(五)科研及社会服务收入;

(六)社会和个人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四十二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资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四十三条 学院在每一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报表,提交董事会审核,并随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检查审计。

第四十四条 学院按实际培养成本确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和审批后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资产管理制度,管理资产。

教职工

四十六条 学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劳动人事管理规定,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签订聘用合同,按合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根据办学实际需求,面向国内外自主招聘教职工。聘任的教师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四十八条 学院根据实际自主制定教职工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

第四十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五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岗位需求,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

(三)按合法渠道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涉及切身利益的事务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申诉;对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践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理念;

(二)珍惜学院声誉,自觉维护学院利益和形象;

(三)爱岗敬业,服从学院安排;

(四)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学生

五十二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的实施细则,根据学生的表现和成绩,对达到要求者颁发学历证书,授予相应的学位。

五十三条 学院贯彻实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学习规范、行为规范教育,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顺利完成学业成人成才。

五十四条 学院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文件精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学生的政治素养。

第五十五条 学生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五十六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学生对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第十 发展基金提取

五十七条 学院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在保证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费用,并弥补上年度亏损,按有关政策法规提取学院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教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第十 变更与终止

五十八条 学院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名称、层次、类别变更,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举办者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五十九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者提出终止且学院董事会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十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终止后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六十一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报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十  

六十二条 本章程中有关内容若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上级主管机关的文件为准。

六十三条 本章程根据需要进行修订。修订由董事长提议,需经三分之二及以上董事通过,依法报主管部门核准。

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校本部: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管理区黄家大湾1号 红安校区: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觅儿镇金山大道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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